訴訟救助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救字,113年度,46號
TCEV,113,中救,46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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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救字第46號
聲 請 人 ORIT VIRGELIA OSIER 莉亞

代 理 人 賴協成律師(法律扶助)
相 對 人 張正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 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(本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3366號),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 顯無勝訴之望,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會審查准予扶助在案,此據聲請人 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在 卷可稽,而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 形,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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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