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建簡字,113年度,28號
TCEV,113,中建簡,28,2024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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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建簡字第28號
原 告 建漢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白振垣
被 告 陳致蓁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


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告未經合法送達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5日下午4時20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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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建漢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漢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