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3164號
TCEV,113,中小,3164,202409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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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
原 告 林彥斈
被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
訴訟代理人 李祐任
被 告 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采娥
訴訟代理人 黃進財
被 告 何桂楨
本件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,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
戶籍謄本,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,應再開辯論程序,茲定民國
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
當事人自行到場,不另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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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