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2847號
TCEV,113,中小,2847,20240916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2847號
原 告 賴秉

被 告 李哲嘉
上列原告因被告侵占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
害賠償(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3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
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491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法 官 陳玟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