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2501號
原 告 朱秋霖
被 告 陳荺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3萬1000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。且被告住所 地在「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號8樓之2」,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。是以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 段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