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1762號
TCEV,113,中小,1762,202409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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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中小字第176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洪衣婷
黃卉綺
被 告 林助信律師劉朝潭之遺產管理人


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,
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中關於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80元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劉朝潭遺產範圍內負擔新臺幣980元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嘉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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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