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小字,113年度,1117號
TCEV,113,中小,1117,2024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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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小字第1117號
原 告 東元機車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
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


被 告 張席瑋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180元,及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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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元機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