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中簡易庭(民事),中原簡字,113年度,31號
TCEV,113,中原簡,31,2024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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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
113年度中原簡字第31號
原 告 PHAM THI LOI即范氏利


訴訟代理人 張明團
被 告 陳炳華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原簡字第3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
交通)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
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董惠平
書 記 官 劉雅玲
通 譯
朗讀案由。
到埸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、本院112年度原交簡字第2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玲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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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