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中簡字第308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曹惠茹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自信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93
萬384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
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
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3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羅智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