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臺中簡易庭(刑事),中秩字,113年度,152號
TCEM,113,中秩,152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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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
113年度中秩字第152號
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
被移送人 蔣瀚騰


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
國113年9月2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295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蔣瀚騰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,處罰鍰新臺幣8,000元。
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壹把沒入。
事實理由及證據
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㈠時間:民國113年9月13日3時45分許。 ㈡地點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(金悅富KTV)。 ㈢行為: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,在上揭時、 地滋事,其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。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:
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:伊心情低落,想起前女友阿冠,我 就一時衝動,開車前往金悅富KTV,車上帶了一把平常玩生 存遊戲的玩具長槍,我停在店家門口,我詢問泊車店內有沒 有一位蔡先生,店家說要幫我詢問,後來店家似乎在搪塞我 說不知道,我就從車上拿出那把玩具長槍,再將它放回去車 上,我就上車在門口繞一下,按五聲喇叭,後來就停在隔壁 電玩娛樂場停車場,警察就來了等語,此有查獲員警製作之 報告單、職務報告書、調查筆錄、扣押筆錄、照片紀錄表等 在卷可資佐證。
㈡此外,依附卷之槍枝相片以觀,被移送人所攜帶之槍枝,其 等外型與真槍相仿,真偽難辨,持以示人,易令他人誤認為 真槍而造成恐慌無疑;又參以被移送人遭查獲當時之時、地 ,顯非可攜帶或正當使用槍枝之特定室內靶場或戶外練習場 ,亦非該等場所之營業時間,是而,被移送人上開行為,客 觀上顯有危害公共秩序、社會安寧之虞,被移送人前開所辯 ,難認其攜帶槍枝有正當理由可言。準此,被移送人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,事實明確,依法應予處 罰。
三、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並無不良素行,及考量其違反本法行為之 動機、目的,與其手段、智識、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



(持長槍至KTV外公共場所揚威)、為警查獲後態度尚可等 情,故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。另扣案之玩具長槍1支, 係供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,且為被移送人所有,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,予以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5條第3款、第22條第3 項、第2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          法 官 陳嘉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附錄本案處罰法條:
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】
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,000元以下罰鍰:
三、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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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