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307號
LTEV,113,羅補,307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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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307號
原 告 林勵
上列原告與吳侑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
籍謄本附記事欄,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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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