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306號
LTEV,113,羅補,306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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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306號
原 告 曾鈺淀
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余欣惠簡楷倫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余欣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3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30元,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4,1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
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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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