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303號
LTEV,113,羅補,303,20240930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303號
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


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
被 告 吳家全 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又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9,845
元(計算式:債權本金26,719元+起訴前之利息3,126元=29,845
元)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婉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