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255號
LTEV,113,羅補,255,202409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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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255號
原 告 賴政鈞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夢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8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並提出被告
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,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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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