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電信費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254號
LTEV,113,羅補,254,20240904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254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
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游淞修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1,250元(
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
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