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羅東簡易庭(民事),羅補字,113年度,241號
LTEV,113,羅補,241,2024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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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241號
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美惠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
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萬5,572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者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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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