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羅補字第240號
原 告 沈薏菲
被 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繳裁判費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除對於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,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外,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黃家麟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