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強制執行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民事),竹北簡聲字,113年度,24號
CPEV,113,竹北簡聲,24,2024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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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4號
聲 請 人 劉宇倩
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觸犯刑法詐欺、侵占、竊盜、毀損、 恐嚇、勒贖、誹謗、妨害名譽及信用、自由第305條、民法 侵權行為,一次又一次惡意欺騙利用司法人員謀奪他人財產 造成損失,請法官檢察官嚴厲懲罰相對人,不要幫壞人做壞 事等語,爰依法聲請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33050號事件(下 稱系爭執行程序)停止強制執行。
二、按,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 。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 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,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,聲請人未釋明其有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或 其他法律規定得依法停止執行事由,且經本院職權查詢兩造 間於本院繫屬案件,亦無發現有何本案【民事(含簡易)】 事件繫屬本院,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及本院民國113年9月 19日受話人為聲請人之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,從而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於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0 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並添具繕本1件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徐佩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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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