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聲字第23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黃建弘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陳冠穎
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依上開規定 ,債務人提起該條第2項所示訴訟或抗告事件時,仍須具備 必要性,法院始得准許定相當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 之裁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業已提起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80號債 務人異議之訴(下稱系爭訴訟),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 執助字第186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(系爭執行事件)之 強制執行程序。如未停止程序,恐致伊受難以回復之損害, 爰請求裁定准許於系爭訴訟全案終結前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。
三、查系爭執行事件乃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下稱臺南地院)11 3年度司執字第8155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而開啓強 制執行程序,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。而 原告業已就臺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1556號事件於該院提 起113年度南簡字第122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,並聲請該院113 年度南簡字第47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)准許於供擔保金額 後,得暫予停止該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1556號事件之執行程 序,此經本院職權調查,並有系爭裁定附卷可稽。聲請人依 系爭裁定供擔保後,臺南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1556號事件 即會通知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864號事件停止執行,無 庸再行提起本件聲請,本院亦無再為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 之必要。
四、綜上所述,本件並無另行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而停止系爭 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必要。聲請人所為聲請,並無理由,應 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