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80號
原 告 黃建弘
被 告 陳冠穎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新臺幣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 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白瑋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