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(刑事),竹北交簡附民字,113年度,4號
CPEM,113,竹北交簡附民,4,20240911,1

1/1頁
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
原 告 羅世富
訴訟代理人 陳易聰律師(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)
被 告 蔡永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0樓之


印菲股份有限公司
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楊健志
上列被告因被告蔡永芳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4號過失
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
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
法 官 翁禎
法 官 郭哲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戴筑芸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印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