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勸告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家勸字,113年度,2號
KMDV,113,家勸,2,202409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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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勸字第2號
聲 請 人 蔡福山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碧鳳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
納聲請費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、第4項規定,本件聲請
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由聲請人負擔。爰命聲請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王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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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