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84號
KMDV,113,司促,984,2024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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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8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張偉翔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50,369元,及自民國
100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9.71計
算之利息,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
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原債權人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與債權人即元大商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,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
核准在案,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。是本案之債權業
已移轉,合先敘明。
㈡債務人張偉翔於99年5月10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(卡號
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信用卡契約規定
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
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
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
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㈢債務人張偉翔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50,369元,但於100年4月2
7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
等,共計50,369元,雖屢經催討,債務人仍無力繳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
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㈣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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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