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964號
KMDV,113,司促,964,202409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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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96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債 務 人 孫萬智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413,710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孫萬智於民國111年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40萬元,約
定自111年7月13日起至118年7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
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
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
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履行債務,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
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113年8月26日止累計413,710
元未給付,其中365,474元為本金、47,643元為利息、5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㈢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※113年度司促字第964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65,474元 孫萬智 自113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計算之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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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