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訴更一字,112年度,4號
KMDV,112,訴更一,4,2024091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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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
原 告 李靜馨
訴訟代理人 李招安
被 告 陳麗華
楊瀞儀
楊勝閎
楊天泰

楊素靜
楊天達
楊素賢
楊素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附表關於被告姓名「楊勝閩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楊勝閎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附表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,有本院查詢之戶籍資料可稽,應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鴻均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鍾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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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