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2年度,12號
KMDV,112,司繼,12,202409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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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繼字第12號
聲 請 人 王威譯
王俞惠
歐陽融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歐陽凱富
王俞惠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,應予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。㈡父母。㈢兄弟姊妹。㈣祖父母;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 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,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74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 謂「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」,於第一順序次親等或第二順序 以下之繼承人,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第1138條 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,此乃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立法理由 。蓋其等縱知悉被繼承人死亡,可能因未受通知或未有資訊 而未能得知先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而自己已成為繼承人等情 事。然由此反面推論,於第一順序最近親等之繼承人,因該 第一順位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當然成為繼承人,無待 他人通知,故其等知悉得繼承之時,應僅指知悉被繼承人死 亡時。  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林秀葉為被繼承人王俊峯之妻, 聲請人王威程、王威譯、王俞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,歐陽融 為被繼承人之孫。被繼承人王俊峯在民國109年1月21日出境 後,與聲請人等即斷絕聯繫,聲請人林秀葉在110年7月16日 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報案為失蹤人口, 請求協尋。嗣經被繼承人友人在111年6月間告知聲請人關於 被繼承人王俊峯之死訊,然當時因新冠疫情關係,聲請人等 無法前往大陸確認被繼承人是否死亡,僅得委託訴外人鄭烟 銘幫忙辦理王俊峯之死亡證明,直到111年11月4日寄來中華 人民共和國之公證書,再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11 年11月8日出具證明,始確認被繼承人王俊峯死亡,戶政機 關也才受理死亡登記。聲請人等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係自111 年11月4日確定。由於被繼承人王俊峯已多年未聯絡,聲請 人等自願拋棄其繼承權,依據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,具狀聲



明拋棄繼承權等語。
三、經查:
 ㈠就聲請人林秀葉、王威程之部分,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4日 裁定駁回其等2人之拋棄繼承聲明,該駁回裁定在112年10月 17日送達其等2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,而其等2人就該駁 回裁定未於法定抗告期間內提出抗告,是業已確定,合先敘 明。
 ㈡而就聲請人王威譯、王俞惠之部分,按本院上開駁回裁定之 所憑,乃係審閱聲請人提出之釋明文件,即河北省廊坊市正 大公證處之西元2022年6月28日(2022)冀廊正證民字第481 號公證書所公證之王俊峯死亡醫學證明(推斷)書影本,其 左方記載「第三聯死者家屬保存」、右方記載「家屬姓名王 威程家屬聯絡電話...」,暨本院職權查調之資料等跡證, 足認聲請人林秀葉、王威程最晚於西元2022年6月28日即民 國111年6月28日便知悉王俊峯已死亡,職此,聲請人王威譯 、王俞惠既然與聲請人林秀葉、王威程為至親,且彼此間並 無不相往來之情事,又現今通訊設備已高度發達,則按常理 ,聲請人王威譯、王俞惠自亦應最晚於111年6月28日也知悉 王俊峯已死亡進而其等得為繼承,故聲請人王威譯、王俞惠 遲至112年2月4日方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有本院收文 章戳可按,顯已逾民法第1174條所定3個月之拋棄繼承時限 ,本院爰應予駁回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。
 ㈢至於聲請人歐陽融之部分,按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 左列順序定之: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 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 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」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76條第 5項分別定有明文,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 承人時,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 繼承,於法不合,申言之,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及第113 9條規定,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1順序之遺產繼承人,被繼承 人如有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時,以親等近者為先,以 遠者為後,即除有子女外,尚有孫、孫女時,子女為先順序 ,孫、孫女為後順序繼承人,職此,因被繼承人王俊峯之第 一順序繼承人中之子輩繼承人即王威程、王威譯、王俞惠, 其等3人之拋棄繼承聲明,既經本院裁定駁回,則其等3人即 仍應為繼承人,從而,孫輩之聲請人歐陽融便非現時合法繼 承人,歐陽融之聲明拋棄繼承即於法不合,乃應予駁回。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


  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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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