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42號
KMDM,113,附民,42,202409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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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42號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57號
原 告 翁宥
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
原 告 李騏
被 告 陳竑佑


陳冠宏


楊宗憲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8號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。查本案除原告翁宥寧對被告陳冠宏
楊宗憲請求「頭皮撕裂傷」部分所生之損害賠償(此部分之請求
,因刑事案件已不另為無罪之諭知,而予以駁回)外,其餘內容
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
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
法 官 魏玉
法 官 林敬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翔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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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