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福建連江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2號
LCDV,113,消債更,2,202409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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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林嘉森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,補正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則
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
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9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庭  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子謙附表:
一、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、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,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: ㈠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1,766,302元,查聲請人年 齡25歲(民國88年生),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,尚有40年工 作職涯,且近年有薪資收入,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 應詳實說明各筆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 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,有何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?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 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 ,積欠之債務為何?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 ,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,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 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(例如借貸契約等)、聯絡電 話、地址,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。
 ㈡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11年4月迄今均擔任職業軍人,請說明所 服務之單位,並補正113年4月以後之薪餉明細。另請提供11 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全國財產總歸戶 查詢清單。
 ㈢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(如租屋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緊



急生活補助等)或其他津貼(如傷病給付、紓困津貼、年金 等)?金額為何?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(如政府機關補 助公文、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、附完整清晰內 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)。如無,亦請註 明。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,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 助金額。
 ㈣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(包括郵局)之「全部存摺影本 」(含薪資存摺、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,請提出完整之存 摺內頁,勿僅提出最後一頁,並應註明其種類、附完整清晰 封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11年9月起至陳報 日止。如為網路銀行,應提出足資識別該帳戶為聲請人所有 之帳號資料等截圖畫面),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、 來源及性質。
 ㈤聲請人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(如親友金錢資助、保單質借、 財產變現等)?如有,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 ㈥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(如現金、汽機車、金銀飾 品等),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(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)、照片、價值證明(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)。 ㈦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之證明文件到院,且 應陳報現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項目,是否與聲請更生 前2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同?如否,則聲請人現在之必要生活 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各為何?如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.2倍,原因為何 ?並請提出前開費用各細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(諸如:各 費用之帳單、加值證明、統一發票、轉帳證明或其他單據等 )。
 ㈧聲請人現是否居住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4樓?或說明現居住 於何處?除聲請人外,有無其他同住者?如有,則聲請人與 其他同住者間之關係為何?有無共同負擔房租及家庭必要生 活費用?如有,與聲請人與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 ?如無,亦請陳報無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,並均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。如聲請人之戶籍址與聲請人之租屋址不同 ,並請說明不同之原因為何及有何租屋居住之必要。 ㈨若聲請人入不敷出時如何支應?自111年9月起迄今是否有受 他人(包含配偶、其他親屬、友人)金錢資助或扶養?如有 ,應陳報前開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 、地址、每月資助或扶養金額、資助原因、有無提供擔保, 並提出證明文件(如資金交付、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)。 如未受扶養或資助,應說明配偶或其他扶養義務人(如子女 )未對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之原因?




二、請說明聲請人名下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 商業保險?如有,請提出該等保險之保險契約書、保險費繳 費證明,並陳報該等保單質借情形、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為何,如無其他個人商業保險亦請註明。三、聲請人應陳報除債權人清冊所載之債權人外,現對其他政府 機關、法人或自然人有無欠款?金額為何?並提出欠款之證 明文件、前開政府機關、法人及自然人債權人之聯絡方式, 如有變更,並提出「正確」之「債權人清冊」。四、聲請人自陳現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73886 號、113年度司執字第17467號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中, 請說 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(包括但不限於: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 薪之數額、動產不動產拍賣等)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五、聲請人應說明自111年9月起迄今之財產(含動產、不動產、 存款、保單、股票、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等 )變動狀況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 所有有償(買賣、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 三人清償等)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。
六、請提出名下有無其他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 件。如無,亦請註明。並請提出最新之「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」到院供參。
七、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江百易律師為代理人?若是,請補正提 出本件更生案號之委任狀。
八、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,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。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,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,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?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?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?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?(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、分期期數)。
九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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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