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3年度,1236號
CCEV,113,潮補,1236,202409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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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236號
原 告 何永奇
何誌盛
何文清
何吉成
何豐隆
前列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偉正
被 告 何德五郎
何永富
鄭洪亂
陳復陽
陳政行
陳宜蓉
呂偉宏
蔡凱
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7,083元【計算式:面積72.
05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11,300元×原告等5人持分(445/10200+89/1
020+786/4080+89/1020+89/1020)=407,08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
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4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,並
提出屏東縣○○鄉地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土
地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標示部、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)、被告
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系爭土地使用現況草圖及照片(
請提彩色照片,勿用影本)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對於繳
納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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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