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補字,113年度,1168號
CCEV,113,潮補,1168,202409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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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168號
原 告 黃順
訴訟代理人 李清郎
被 告 黃順吉
許振雄
許明通
黃柏仁
黃順展
王仙
蔡明魁
陳婉宜
黃廷輔
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8,261元(計算式:面積215
4.15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2,200元×原告持分22/218=478,261,小
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
日內向本庭補繳,並提出許年欽、許年華之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
的戶籍謄本及其他被告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逾期不補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對於繳
納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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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