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補字第1061號
原 告 張復到
被 告 信良玩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 清算人 李信志
李信毅
胡憲坤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次按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,謂限制
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,是以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即為原告得為自由處分不動產之利益,應以不動產之交
易價額為準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,未繳納裁判費。經查
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上所辦理
之限制登記予以塗銷,又上開土地之面積、公告土地現值及
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示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,
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432,19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,072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薛雅云
附表:
標的 面積 (平方公尺) 公告土地現值 (新臺幣) 權利範圍 價額(新臺幣) (面積×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地號土地 3,999.18 1,300元 公同共有1/1 5,198,934元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地號土地 3,775.97 1,300元 公同共有1/1 4,908,761元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1,532 750元 公同共有1/2 4,324,500元 合計 14,432,19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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