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651號
原 告 黃明木
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雄、黃吉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
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、本件被告黃陳樹枝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死亡,請提出被繼
承人黃陳樹枝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)之除戶謄本
、完整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。
㈡、請提出⒈聲明承受訴訟狀、⒉記載完整當事人及更正後訴之聲
明之準備書狀,並均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
。
㈢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
一類謄本全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家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