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地上權登記等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簡字,113年度,104號
CCEV,113,潮簡,104,202409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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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簡字第104號
原 告 黃義雄
黃清山
黃清進
黃清忠
黃清勇
黃明杰
黃陳綢
黃金條
黃誌坤
黃盛輝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
被 告 黃金茂
黃麗玉
黃麗秋
黃陳麗卿
黃惠君
林黃淑華
黃惠絹
黃鈺
林淑雅
林漢堂
林淑萍
林漢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
25日所為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中關於「黃勝輝」記載,應更正為「黃盛輝」;關於「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清俊坐遺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、權利範圍2135分之51之地上權(東地字第001275號)辦理繼承登記」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清俊坐遺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」。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 。


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李家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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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