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潮州簡易庭(民事),潮救字,113年度,9號
CCEV,113,潮救,9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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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救字第9號
聲 請 人 黃美英
代 理 人 蘇琬婷律師
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盧政偉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業向本院提起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(113年度潮補字第1205號),惟聲請人實無資力負擔裁判 費用,且其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並獲准,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、准予扶助之審查表 、申請人之資力審查詢問表等資料附卷可參,且本院審酌聲 請人提出之起訴狀,經核其內容,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則參 諸上揭法條規定,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魏慧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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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