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沙鹿簡易庭(民事),沙簡字,112年度,291號
SDEV,112,沙簡,291,2024090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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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沙簡字第291號
上訴人即被告
郭泳成

送達代收人 羅欣怡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69,
49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9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
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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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