偽造文書
沙鹿簡易庭(刑事),沙簡字,113年度,595號
SDEM,113,沙簡,595,202409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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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沙簡字第59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聿凱


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
3年度偵字第37875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李聿凱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,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、 第450條第1項,刑法第216條、第212條、第41條第1項前段 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經檢察官康存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
(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)
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,依偽造、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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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