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補字,113年度,820號
CDEV,113,橋補,820,202409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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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補字第820號
原 告 黃柏鈞辰東工程行

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承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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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