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簡字第48號
聲 請 人 賴慶霖
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橋簡字第4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及民國113年9月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 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係本院113 年度橋簡字第4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原告,其具狀敘明理 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9日及同年9月3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予以准許。又持有法 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 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,併 此敘明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