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協議
橋頭簡易庭(民事),橋司補字,113年度,31號
CDEV,113,橋司補,31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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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橋司補字第31號
聲 請 人 通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春桂


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瓊云呂家欣間履行協議事件,聲請
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。經查,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30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,應徵
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
人之調解聲請,特此裁定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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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通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