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3年度,642號
TYEV,113,桃補,642,202409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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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補字第642號
原 告 陳青
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
楊雅勻律師
被 告 陳阿春

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阿春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
0號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,及自民國(下同)112年10月24日
起至遷讓房屋日止,按月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及修正後之第77條之2條第1、2項規定
,本件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併算起訴後之附帶請求
為其訴訟標的價額。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現為58,900元元,有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,爰核定返還系
爭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,900元,另至起訴日113年7月11
日止前已確定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為171,333元【計算式:2
0,000×8+〈(20,000/30)×17〉=171,33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
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0,233元(計算式:58,900+17
1,333=230,23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54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家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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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