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3年度,598號
TYEV,113,桃補,598,2024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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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補字第598號
原 告 詹俊宗 寄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
訴訟代理人 邱清榮

上列原告與被告溫晉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
2,582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。另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
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駕車碰撞,致原告受有共新臺幣
(下同)2,174,000元之損害,爰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語。
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,17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
2,582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9  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9   日
書記官 王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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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