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補字,113年度,564號
TYEV,113,桃補,564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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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補字第564號
原 告 邱鈞正
被 告 范竣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5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
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
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
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許寧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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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