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補字第558號
原 告 薛羽瑩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大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,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
,320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程式。另簡易程序原告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
先命補正,逾期仍未補正,法院應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主張遭詐騙而交付新臺幣(下同)220,000元予
被告,爰請求被告將所得款項返還予原告。則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應為2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32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王帆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