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簡字,113年度,306號
TYEV,113,桃簡,306,2024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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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簡字第306號
原 告 涂文蔚
被 告 江寶貴
訴訟代理人 呂乙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5時0分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經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113 年9月24日宣示判決,惟嗣查明原告訴之聲明㈡被告應返還附 表所示之本票予原告部分,其法律上請求之依據尚欠明瞭, 準此,本件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 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許寧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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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