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簡字第1662號
原 告 名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賢
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
被 告 四貝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鈺傑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
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6號裁
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
字第98801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執行事件)之強
制執行程序,揆諸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即為其本於異
議權而得請求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強制執行程序之所有利益;
而系爭執行事件請求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64,000元
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,故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核定為1,764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523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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