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小字第947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張孟智
被 上訴人
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2,99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000 元;
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潘昱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