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3年度,1398號
TYEV,113,桃小,1398,202409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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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桃小字第139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金大傑
鄧介榮
被 告 徐景福徐敬富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,067元,及自民國98年10月3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71%計算之利息,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及 自民國9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於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 ,計付新臺幣300元、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 月計付新臺幣400元、連續第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 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 為上限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許寧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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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