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3年度,1340號
TYEV,113,桃小,1340,202409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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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小字第1340號
原 告 呂紹榕

上列原告與被告譚建廷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潘昱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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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