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小字第1271號
原 告 張富皓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德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,補正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另上開 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,於簡易訴訟程序同適用之 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狀為制式狀例稿,且「訴之聲明」、「 事實及理由」欄位均空白,顯未載明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起訴顯然不合程式及要件,是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回原告 之訴。並請提出請求金額之明細及所對應之證據,連同繕本 寄予本院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