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桃園簡易庭(民事),桃小字,113年度,1261號
TYEV,113,桃小,1261,202409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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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桃小字第1261號
原 告 江豐任

被 告 蘇竑維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向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之帳戶所有人即蘇竑維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時,被告係設籍於 彰化縣永靖鄉乙情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30 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 月  1  日 書記官 吳宏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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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